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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沐川县**乡**村**组**号,现住沐川县**镇**路**公馆。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森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初,被告人巫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手把锯砍伐了**乡**村5组“石兑窝”(小地名)处的柳杉树木,出售获利12000余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5月15日因匿名举报而案发。经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对**乡**村5组“石兑窝”滥伐林木进行勘验鉴定,滥伐林木蓄积为70立方米。

8月1日,被告人巫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数量巨大。被告人巫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琼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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