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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犯盗窃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511号 

  被告人巫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6时30分度,被告人巫某甲去埔前一中停车棚骑其摩托车时,发现现场停放着一部男装摩托车,该车的钥匙就放在摩托车保险杠的箱子里,顿起贪欲,于是趁无人之机,将该摩托车偷走停放到源城区金色雅筑小区内的停车棚,并把摩托车的车牌拆掉。经河源市源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64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扣押并返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巫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其却乘机逃脱。后经上网追逃,2020年7月15日再次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信息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删除表,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抓获经过,违法前科情况说明,关于张某某东摩托车被盗一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巫某甲的户某某;2.证人翁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东陈述;4.被告人巫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惠频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巫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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