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682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镇**号。2019年7年16日因涉嫌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巫某某租住在中山市小榄镇**社区**街**房。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巫某某利用对面**房租客退房时将钥匙挂在门上的机会,趁机偷配钥匙,并于2019年4月至7月15日期间,四次进入208房实施盗窃,共盗窃被害人先某某现金人民币1300元。
2019年7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房抓获被告人巫某某,缴获作案钥匙1把、赃款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赔偿被害人先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水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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