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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梅州市梅县区**镇**路**苑**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人巫某某因无业需要钱用,便产生到原就读的梅县区**中学盗窃的想法,多次身穿原**中学的校服,冒充学生到梅县区**中学内,趁在校学生们升国旗、做课间操、上体育课无人在教室或宿舍之际实施盗窃。巫某某自作案以来,共盗得在校学生现金人民币5590元,并全部用于上网、吃喝等。

1、2019年3月18日,巫某某来到梅县区**中学校园内,乘教室无人之机,在**楼高中**年级**班教室盗窃学生罗某某等人现金1110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26日,巫某某来到梅县区**中学校园内,乘宿舍无人之机,在学生宿舍**楼**房盗窃学生邱某某等人现金1650元人民币;

3、2019年4月2日,巫某某来到梅县区**中学校园内,乘教室和宿舍无人之机,在教学楼**楼、学生宿舍**楼**房盗窃学生黄某某等人现金1380元;

4、2019年8月16日,巫某某来到梅县区**中学校园内,乘宿舍无人之机,在宿舍**楼**房盗窃学生钟某某等人现金500元;

5、2019年9月23日,巫某某来到梅县区**中学校园内,乘教室无人之机,在教学楼**楼高中**年级教室盗窃学生刘某某等人现金750元;

6、2019年9月25日,巫某某来到梅县区**中学校园内,乘教室无人之机,在**楼高中**年级**班教室盗窃学生许某某等人现金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家属积极配合向梅县区**中学退还赃款5590元,并得到学校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巫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巫某某家属积极向梅县区**中学退还赃款,并得到学校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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