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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巫某某窜至来宾市兴宾区**路**号门前将张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蓝色鹏举牌三轮电动车偷走,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卖得1200元。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轮电动车价值2975元。

2.2020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巫某某窜至来宾市兴宾区**路**栋**号窗口外面将兰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台铃牌三轮电动车偷走,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卖得1600元。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轮电动车价值3529元。

3.2020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巫某某窜至来宾市兴宾区**厂小区**栋**单元柴房门口处将覃某甲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今骑缘牌三轮电动车偷走,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卖得1200元。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轮电动车价值4040元。

4.2020年9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巫某某窜至来宾市兴宾区东一路果蔬批发市场小红帽幼儿园楼下将罗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鑫豪爵牌三轮电动车偷走,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卖得1400元。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轮电动车价值2975元。

5.2020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巫某某窜至来宾市兴宾区**路**小区**栋**下将覃某乙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银钢牌三轮电动车偷走,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卖得1800元。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轮电动车价值3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则曙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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