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963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东城街道**加油站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巫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巷**巷**号**房内使用手机,输入了其同事被害人曾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然后再输入之前偷看得来的密码进行登陆,将曾某某账户内的22000元转到一个叫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占有该22000元。巫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19时自动投案。巫某某已将赃款退回给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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