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号。1990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4年8月因抢夺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巫某某途经本市青羊区“**”小区门口时,见被害人何某某将其蔚来牌SUV车停放在此并到后备箱拿东西,车窗未关闭,巫某某便趁机从前车窗处将车内中间扶手箱上的黑色苹果XR手机一部(鉴定价值317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巫某某在本市锦江区**路路口被民警挡获,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巫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在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光学
检察官助理:魏静茹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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