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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89年9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89090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住福建省福安市***镇****号。2020年9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9月18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4日经我院批准,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至7月30日期间,河南省台前县孙口镇的被害人刘某某,被位于菲律宾太阳谷地区的诈骗团伙以先联络感情,再下注博彩的名义诈骗269.012万元。被告人巫某某在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10月6日参与了该团伙的诈骗行为,非法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麻某某、余某某、颜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陈家兴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巫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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