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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1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巫某某虚构其有能力帮被害人叶某某购买到粤L6****车牌号的事实,并要求被害人叶某某先交6000元订金,事成后再交另外的2000元。被害人叶某某误以为真,于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巫某某支付6000元。经调查,粤L6****车牌号已于2017年落户。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巫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次日, 被告人巫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叶某某退回涉案的人民币6000元,并作出人民币2000元的补偿,被害人叶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巫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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