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314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5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巫某某以做大宗油品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大厦**等地点向被告人巫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1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巫某某退还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2万元。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巫某某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方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被告人手机一部,招商银行转账业务回单、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坤
检察官助理 陈逸宁
书 记 员 褚依羽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扣押的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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