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巫某某,*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县,户籍地**省**市**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635X,*族,**文化程度,务*,租住**省**市**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年**月*日批准,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间,被告人巫某某虚构能花钱办理成人高考大专文凭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刁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8418元。
被告人巫某某于20**年**月**日在**市**区**镇**小区*栋楼下被**市**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由其近亲属代退赃人民币28528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刁某某的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巫某某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年*月**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4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人忠
(院印)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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