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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诈骗)(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刁某某,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755-2775****。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至9月间,被告人巫某某认识刘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后,采用虚构事实手段,以帮定做家私、其父亲出事、还信用卡、还房贷、其公司有律师可帮忙等事由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1万元、吴某某4.2万元、田某某2.7万元,合计共骗取7.9万元为已有。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巫某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水厂西街26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文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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