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484号
被告人巫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案发前在东莞市**区**路经营**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巫某某自2019年7月2日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区**路**店内通过微信投注和现场下单的方式,帮一名微信昵称为“信”的上家(另案处理)收受他人的非法“六合彩”投注,从中收取5%的佣金提成。至今共收受投注约7期,共接受微信下单赌博人员“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30余人的投注,共收受投注赌资约10000元。
2019年7月2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店内抓获被告人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湛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巫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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