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10月22日,巫加利(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在丰顺县汤坑镇金湖路(金贵饭店旁边)经营柴油、汽油买卖、储存等活动,并销售至丰顺县、梅县区、梅江区等地。其中,被告人巫某某负责经营管理、运输该储油窝点的柴油、汽油,分别卖给郑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工地车辆使用。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丰顺县公安局潘田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的巫某某、郑某某。2019年10月22日,丰顺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在丰顺县汤坑镇金湖路储油窝点查获柴油45.69 吨、汽油23.34吨。经丰顺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丰顺县汤坑镇金湖路储油窝点的汽油23.34吨价值为20497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无相关证件的人,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行为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 恒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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