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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区,公民身份证号:45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乘务员;户籍所在地为**区**乡**村**组**号,住东兴市**路**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月1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巫某某在东兴汽车站受一名男子请托,要求将20件香烟装入其作为乘务员的桂P****5班车内运往南宁,每件给付运费80元人民币。巫某某同意,随后该男子将20件香烟装入桂P****5班车的暗箱内。次日当该车途经东兴****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缴获“南京”等品牌香烟1070条。经检验,该批香烟全部为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48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

4.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

5.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运输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森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兴市**路**巷**号,联系电话1837709****。

2.案卷材料2卷、光碟5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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