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巫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2012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巫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至合肥市新站区京东方××厂区北门口西侧,由巫某甲负责望风,巫某乙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剪断电源后接线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灰色亚地牌电瓶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26元。
2.2018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至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门,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粉色路基亚牌电动车盗走变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
3.2018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至合肥市新站区磨店**网吧门口,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咖啡色路基亚牌电瓶车盗走变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08元。
4.2018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窜至合肥市新站区**路斯威特网吧门口,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小龟电瓶车盗走变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5.201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再次至合肥市新站区**路斯威特网吧门口,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丁某某的一辆白色豪顺牌电瓶车盗走变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75元。
6.2018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窜至合肥市新站区**街麦当劳店门口,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黑色格林豪泰牌电瓶车盗走变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25元。
7.2018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窜至合肥市新站区安徽****职业学院北门,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瓶车盗走变卖。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94元。
2019年1月25日,公安民警抓获巫某甲,临时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次日被新站警方带回。2019年2月10日,巫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羁押证明、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购车发票;
2.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的供述;
4.价格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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