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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巫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0时某某,被告人巫某甲喝酒后无某某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巫某乙),当行经揭西县金塔路塔头镇大山脚村路段停下车某某,发生了被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巫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8毫克/100毫升。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巫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巫某乙不承担本事故责任。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巫某甲与杨某某、巫某乙三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酒精呼吸检测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某某具结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巫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巫某甲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叙钊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58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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