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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巫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下架山镇陂老村中片20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开始,被告人巫某甲在普宁下架山镇陂老村20号开设一赌场,提供场地、扑克等供同案人黄先发、巫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做庄聚众参赌,从中抽头牟利获取非法收入。至3月30日被查获,巫某甲非法牟利共约人民币80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巫某甲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现场扣押到赌资及赌具、现场照片、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巫某丙、余某某珍、黄某某、吴进香、巫某丁、巫林某某、巫某戊、巫某己、巫某庚、巫丰利、巫某辛钦的证言;3.被告人巫某甲与辩解;4.同案人黄先发、巫某乙;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巫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方XX

(院印)

2020年2月18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光盘一张;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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