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巫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住重庆市石柱县**街道**组**号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巫某甲在石柱县看守所附近遇见巫某乙,得知巫某乙的儿子因打牌被关押在石柱县看守所后,向巫某乙谎称其在重庆市政法委有熟人,可以找关系过问巫某乙儿子的案件。巫某乙信以为真,于当日中午送给巫某甲一瓶国窖1573牌白酒,希望巫某甲能够托人过问其儿子的案件,同时告诉巫某甲还要再给巫某甲钱,让巫某甲用来托人跑关系。巫某甲为了骗取巫某乙的钱,继续对巫某乙隐瞒其在重庆市政法委没有熟人、也从未打算托人跑关系的事实,于次日18时左右在石柱县南宾街道南门口附近桥上收下巫某乙给来的人民币9300元。之后巫某甲将9300元用于了日常生活开销,并对巫某乙谎称已托人过问了其儿子的事情。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巫某甲被石柱县公安局南宾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通话清单、记账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通话录音;
3.证人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巫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巫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亮
检察官助理:秦 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巫某甲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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