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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71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案发前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ll日18时许,被告人巫某某在广东省英德市桥头镇红桥村委会莲塘组的乡村道路上与巫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争执期间,被告人巫某某从家中拿了一把尖刀回到现场往巫某乙的腹部捅了一刀,巫某某随即逃离现场。经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巫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巫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巫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主动来到英德市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投案自首,巫某某对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使用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文生

                                 检察官助理:郭星华

                                      2020年7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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