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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维新、丁志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788号

被告人巫维新,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54********,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及江阴分公司负责人,住江阴市**街道**苑**号**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上**号)。被告人巫维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志军,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6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总经理,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幢**室)。被告人丁志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位朋,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住江阴市**街道**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时位朋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时位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恽汝英,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恽汝英曾因盗窃,于2018年4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恽汝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春娣,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黄春娣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黄春娣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美洁,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住江阴市**街道**路**号。被告人徐美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安莲,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63********,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住江阴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蔡安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响影,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住江阴市**街道**苑**幢**室。被告人许响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维新、丁志军、时位朋、恽汝英、黄春娣、徐美洁、蔡安莲、许响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巫维新与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4月更名为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董事长聂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决定以开设广东**公司江阴分公司吸收客户投资的形式为广东**公司融资,被告人巫维新从中收取22%-35%佣金,分公司日常开销及员工工资、提成等费用均由巫维新承担。2014年7月,被告人巫维新在江阴市**街道**路**号-**号江阴**商务大厦**楼**座设立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安排被告人丁志军担任江阴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江阴分公司日常经营,由被告人徐美洁、恽汝英、时位朋、黄春娣、蔡安莲、许响影等业务员发展客户吸收资金。上述人员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以投资“新三板股权”、“基金”、“商标股”的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止2019年6月23日,江阴分公司共吸收社会公众868人投资,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03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8700余万元。

被告人丁志军自2014年7月起担任广东**公司江阴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江阴分公司日常经营,从中获取江阴分公司总投资金额2.5%的提成,及自己发展客户投资金额10%的提成。

被告人时位朋自2014年7月起担任广东**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负责吸引客户投资,其名下共发展客户94人,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800余万元,从中获取个人发展客户投资金额10%的提成。

被告人恽汝英自2014年7月起担任广东**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负责吸引客户投资,其名下共发展客户84人,累计吸收资金1300余万元,从中获取个人发展客户投资金额10%的提成。

被告人黄春娣自2016年12月起担任广东**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负责吸引客户投资,其名下共发展客户102人,累计吸收资金1700余万元,从中获取个人发展客户投资金额10%的提成。

被告人徐美洁自2014年8月起担任广东**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负责吸引客户投资,其名下共发展客户185人,累计吸收资金4100余万元,从中获取个人发展客户投资金额10%的提成。

被告人蔡安莲自2016年9月起担任广东**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负责吸引客户投资,其名下共发展客户81人,累计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从中获取个人发展客户投资金额10%的提成。

被告人许响影自2015年5月起担任广东**公司江阴分公司业务员,负责吸引客户投资,其名下共发展客户73人,累计吸收资金2600余万元,从中获取个人发展客户投资金额10%的提成。

二、杨某甲(另案处理)于2014年2月以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承诺投资人年息12%-15%的高额收益,以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以投资江苏**电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等名义向投资人吸收资金,通过屠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春娣、被告人恽汝英等人向杨某乙、钱某某、李某某、俞某某、刘某某等172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940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686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春娣发展了朱某某、怀某某、缪某某、王某某等4名客户,共吸收资金人民币187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25万余元;被告人恽汝英发展了杨某乙、钱某某、李某某、俞某某、刘某某、沈某某、徐某甲、夏某某等8名客户,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49万元,损失金额人民币165万余元。

被告人巫维新、丁志军于2019年6月23日,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夏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时位朋、恽汝英、黄春娣、徐美洁、蔡安莲、许响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投资明细表格、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方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巫维新、丁志军、时位朋等人的供述;

4.江阴暨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维新、丁志军、时位朋、恽汝英、黄春娣、徐美洁、蔡安莲、许响影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维新、丁志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时位朋、恽汝英、黄春娣、徐美洁、蔡安莲、许响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维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志军、时位朋、恽汝英、黄春娣、徐美洁、蔡安莲、许响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  敏

代理检察员:沐莉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巫维新、丁志军、时位朋、恽汝英、黄春娣、徐美洁、蔡安莲、许响影现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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