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巴伦坤,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伦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巴伦坤通过微信等软件,结识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三人。巴伦坤通过与三人微信聊天获取信任,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分多次诈骗三人钱财,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5.47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至2020年2月,巴伦坤通过微信与王某某聊天,以“母亲生病住院、银行卡被冻结、赌博借高利贷、房屋出售过户、炒股加仓、军人退伍费被骗、偿还欠款”等理由,多次向王某某索要钱财,累计获取王某某人民币32.9514万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巴伦坤通过软件与李某某相识,通过微信聊天和私下见面逐步建立恋爱关系,以“父亲开车将小孩撞伤、母亲生病住院、战友小孩生病、股票加仓、开设火锅店”等理由,多次向李某某索要钱财,累计获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2.2122万元。
3.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巴伦坤通过微信与孙某某聊天,以“母亲生病住院”的理由,二次向孙某某索要钱财,累计获取孙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账户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民事裁定书、移送清单、收条、股票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扣押、提取等笔录;5.被告人巴伦坤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伦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伦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巴伦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汪佳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巴伦坤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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