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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拉提·伊明江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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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2608号

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镇**村**巷**号,暂住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2018年10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同年6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7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与购毒人员张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21日、同年10月30日、同年11月3日、同年11月6日、同年11月15日、同年11月21日、同年12月21日、2019年1月5日先后八次采用手机微信约定交易毒品大麻叶后,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至上海市长宁区**路口附近等地与张某某碰面,将少量毒品大麻叶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共向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支付毒资人民币9,400元。

二、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同年12月18日、同年12月21日、同年12月26日先后四次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门口,将少量毒品大麻叶出售给了ALAZAM**,ALAZAM**以微信转账方式共向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支付毒资人民币3,200元。

三、2019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与购毒人员褚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约定交易毒品大麻并约定在上海市青浦区**镇**号碰面。当日17时许,双方至约定地点大堂内,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将其从暂住处拿取的一包印有“野茶”字样的装有4.92克大麻叶的茶叶袋交于褚某某,褚某某遂将毒资现金人民币850元交于被告人,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的暂住处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进行搜查,扣押了大麻叶220.23克及大量印有“野茶”字样的茶叶袋并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ALAZAM**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明细(光盘)证实,证人张某某、ALAZAM**分别与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经微信联系,由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分别多次贩卖毒品大麻给其二人的事实。

2.证人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与褚某某经事先联系约定交易毒品,二人遂于上述时间至约定地点完成毒品交易后,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褚某某处扣押了一包印有“野茶”字样的装有疑似大麻叶的茶叶袋;经称量,被扣疑似大麻叶重4.92克;从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处扣押作案联系用手机二部及毒资现金人民币850元。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的暂住处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进行搜查,扣押大量疑似大麻叶及大量印有“野茶”字样的茶叶袋;经称量,被扣疑似大麻叶重220.23克。

5.取样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经检验上述扣押的上述疑似大麻叶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上述4.92克、220.23克大麻叶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6.证人阿某某的证言、工作情况、航空出行记录证实,证人阿某某不拉将微信账号交由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使用及在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作案时间阿某某不在上海的情况。

7.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于上述时间地点被民警抓获到案的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明知是毒品大麻而多次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志军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巴拉提·伊明江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五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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