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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文佳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巴文佳,男,1985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50206095X,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雁塔区西影路东段一零六号东7号楼451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文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巴文佳窜至本市雁塔区西影路寓意网咖,趁被害人阮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桌上的“VIVO”牌黑色Y93S型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巴文佳窜至本市雁塔区西影路灵鸽网咖,趁被害人路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桌上的“华为”牌黑色荣耀10型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巴文佳窜至本市雁塔区东段传奇网咖,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VIVO”牌幻夜蓝色X23型手机窃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9年11月7日,巴文佳被抓获归案。经查,被盗手机已全部销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监控录像截图等;

2、被害人张某某、阮某某、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巴文佳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文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唯被告人巴文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巴文佳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巴文佳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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