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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其某某故意伤害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91997********,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住新巴尔虎右旗**街**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91997********,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住新巴尔虎右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2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时许,在满洲里市“**烧烤”店内,被告人巴某某与其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使用啤酒瓶、菜刀相互打斗。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其某某将巴某某的头面部、胸背部、大腿等处打伤,致其全身体表创口瘢痕累计49.5cm,经鉴定巴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巴某某将其某某的头面部、左手打伤,致其右侧顶枕骨外板纹理性骨折、右侧枕骨外板异物、右侧后枕部软组织裂伤、前额部裂伤、左手第1指撕脱骨折、左右第1指软组织裂伤、掌侧软组织裂伤,经鉴定其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巴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菜刀;2.被告人巴某某、其某某的住院病案、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阿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巴某某、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其某某持械互殴并致对方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巴某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云 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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