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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翁牛特旗**废品回收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翁牛特旗**废品回收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巴某某、陈某某在经营翁牛特旗**镇**村**队**废品回收站期间,以每块电瓶30元或40元的单价分22次收购了李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电瓶,后将电瓶出售。经鉴定,巴某某、陈某某收购的120块电瓶价值人民币468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组;2.书证一组;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6.翁牛特旗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巴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巴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巴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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