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河南省郸城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工业园**路**号(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巴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5时1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驾驶苏A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A8****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江宁区润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润发路公交站台路段时,因操作手机导航疏忽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当,撞上在此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因颅脑、胸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巴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巴某某现场报警,抢救伤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钱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车管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耀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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