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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21994********,藏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县,住青海省西宁市**佳苑**号楼**单元**楼**室,案发前系青海平安**有限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00时41分,被告人巴某某酒后驾驶青A****号“**”牌小型轿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线1921KM+400M处时,与在路南给冀J****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拉货物捆绑绳索(站在货车北侧)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巴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死者陈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祁某某、沈某某、庄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四份;4、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及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5 张、内存卡1枚; 6、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发后驾驶车辆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另鉴于被告人巴某某在案发后其亲属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可以适应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卫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内存卡1枚;

3.起诉书1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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