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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殁年40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巴某某驾驶车牌为鄂A****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武汉市鄂渚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当车行驶至汉阳区正平街路口时,遇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车牌鄂A****0重型自卸货车沿正平街由西向东行使至此,被告人巴某某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路口,导致两车相撞,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被害人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气胸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材料、报警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案发地限速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物证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信号灯指示超速通行,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巴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可酌情从轻的刑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莉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于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电话:155272****。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卷12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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