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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巴**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家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巴**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罗平县**公路*公里***米路段(罗平县**镇**村委会*村路段)处时被罗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提取被告人巴**的血样送检鉴定,巴**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335.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D0318号” 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巴**及其所驾驶车辆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及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院血样提取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35.9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巴**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家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附*号,联系电话136********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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