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巴里坤垦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61********,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场**路**号,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巴里坤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巴里坤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巴某某酒后驾驶新**比亚迪小型轿车在**农场卡点对面临时停车场倒车时,被巴里坤垦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 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现场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文彦
检察官助理:阿合买提·卡德尔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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