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36,回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西**号院**号楼**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0时25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新华区光明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与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梁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巴某某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7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巴某某对被害人梁某某作出民事赔偿并取得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  薇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