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11979********,维吾尔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乡**坊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巴图尔.麦托合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9时5分,被告人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沙南路银平路南3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巴图尔.麦托合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图尔.麦托合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继英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巴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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