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23时30分,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驾驶紫色江淮牌小型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朗镇区喜贵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甘珠尔小区西门时,被交巡警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表、被告人巴某某供述、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斯琴高娃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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