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镶检一部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苏木**嘎查,现住镶黄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镶黄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8月30日被镶黄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10时50分许,镶黄旗交警大队民警在镶黄旗**镇巡逻检查车辆时,在**街**交叉路口发现**普通摩托车驾驶人巴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被告人巴某某带至镶黄旗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固定,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号),被告人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4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巴某某对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镶黄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巴乙尔
检察官助理:欧日诺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在**苏木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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