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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11964********,鄂温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蒙E*****号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G33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G331国道4664公里+80米处时,车辆侧滑与公路右侧波形护栏相剐蹭,造成巴某某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15078412020000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6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蓝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少卿

                                               检察官助理 刘文晶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额尔古纳市。

2. 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一式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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