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码652723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博州**医院**,住博乐市**路**家属院。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1时21分许,被告人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新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博乐市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金道市场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15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所鉴定,所送被告人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8.18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沙 如 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十八日
附:1、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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