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7271972********,蒙古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嘎查**号,现住新巴尔虎右旗**镇**小区**单元**室。有前科 (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4月21日被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27日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6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行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巴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红色无牌照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阿尔山路十字路口向北行驶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2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晓云
检察官助理:呼斯乐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2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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