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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住该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巴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团通团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园前路段时,因其妻布某某驾驶摩托车摔倒,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团警务站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巴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

2.证人巴某甲证言;

3.被告人巴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青松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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