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巴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团通团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园前路段时,因其妻布某某驾驶摩托车摔倒,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团警务站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巴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
2.证人巴某甲证言;
3.被告人巴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青松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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