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88***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南路与三里一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浙C66***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相撞,后等候在原地,被乐清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事故认定书认定巴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在民事上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违法记录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人员档案、委托调查函、电话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接警单;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晓鹏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5835****。
2.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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