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5198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南市琼结县,住山南市琼结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琼结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我院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琼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15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巴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藏CPB***的轻型普通货车从**乡**村驶往**乡,当车辆行驶至山南市琼结县泽琼公路(G560)284公里+400米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被琼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山南市琼结县人民医院提取被告人巴某某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巴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10.6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吹气式检测结果、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4、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系初犯,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艳
检察辅助人员:普潘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被我院采取取保候审,现住山南市琼结县**乡**村**组。联系方式:1739713****。
2、侦查卷宗材料三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3、审查起诉材料复印件共九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