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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危险驾驶)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9********,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酒后驾驶蒙GB****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镇派出所门前油路上时,与前方同方向停放的张某某驾驶的蒙G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台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巴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结果为280.8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移交说明、查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张某某、佈某某、胡某某证言;

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

5.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然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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