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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掩饰、隐瞒所得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8********,汉族,大专文化,**售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路**号,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6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巴某某原系武汉市新洲区**售行**,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收购邱某某(已判刑)所盗的黄金、铂金首饰。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巴某某在久鼎**售行里以人民币2297元的价格收购了邱某某所盗的黄金项链1条。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巴某某在久鼎**售行里介绍其朋友王奇,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收购沈某某邱某某销赃的铂金钻戒1枚。经查,该枚铂金钻戒系邱某某于2014年11月份在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观塘村许家大湾村民许某某家所窃。经物价部门认定,该铂金钻戒价值人民币2020元。

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巴某某在久鼎**售行里以人民币3310元的价格收购邱某某所盗的黄金项链1条。经查,该条黄金项链系邱某某于2014年6月中旬某日在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柳林村三房湾村民戴某某家所窃。经物价部门认定,此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619元。

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6年3月,被告人巴某某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外逃,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上网追逃措施,2020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巴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一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搜查笔录;3.帐本、收购登记信息资料、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3.价格认定意见书;4.证人邱某某沈某某何某某证言;5.被害人许某某戴某某陈述;6.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英

2021年01月07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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