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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放火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巴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15时许,在辽阳县河栏镇算盘峪村与其妹妹巴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巴某某很生气,又因其与巴某甲20多年积怨,怀恨在心,为泄私愤其到加油站购买一壶汽油(20L塑料壶),当日17时许,巴某某在巴某甲家门口点燃事先准备好的鞭炮,随后站在巴某甲家柴火垛上,手拿白色塑料壶,来回泼洒事先购买的汽油,周围邻居上前劝说并阻止其行为,巴某某不听劝说并用汽油喷洒阻挠劝说的邻居,随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柴火垛点燃,柴火垛起火后将邻居曲某某家的仓房燃着,仓房窗户烧毁,后在周围邻居、消防队员的极力扑救下将火扑灭。2019年12月16日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山柴价值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工作说明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尤某甲、周某乙、罗某某、尤某乙、巴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巴某甲、曲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为泄私愤,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虹军
助理检察员:  李俭鑫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审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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