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76********,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正镶白旗********队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镇**庄园小区**号楼***室。2018年8月14日,因明安图镇南“****厂”所使用的草场未办理草原征占审核审批手续,监管失职失责,被正镶白旗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记过处分。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多伦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本案由多伦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多伦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 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6日,正镶白旗人民政府成立“国道***线****至***段公路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时任********队长的巴某某呼被任命为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2017年,国道***线****至***段公路建设需要供应山皮石,正镶白旗人民政府责成*******大队和正镶白旗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负责为正镶白旗国道***线****至***段公路建设选定山皮石取料场,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给巴某某打电话督促巴某某让其和国土资源局吉某某为*** 项目建设寻找开采山皮石的料场,正镶白旗国道***线****至***段公路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正镶白旗**局副局长赵某某亦转达过旗政府的通知。巴某某和吉某某联系了陈某某,将陈某某无开采审批手续的位于正镶白旗***镇呼和***嘎查的山皮石料坑确定为国道***线****至***段公路建设所需山皮石取料场,告知施工项目部史经理指定在此处购买山皮石,把史经理电话给了陈某某,让其和史经理谈山皮石的价格。2017年4月10日,陈某某与公路建设承包方天津**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取土协议”,由施工方通辽市**工程局**工程处史经理受委托签署“取土协议”,共计开采山皮石5086车,合计11.7万方, 巴某某告知陈某某能与史经理打招呼,能帮陈某某向史经理要工程款。
2017年7月12日,正镶白旗********大队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正镶白旗人员陈某某在********嘎达苏嘎查(正镶白旗原***东南两公里处)草原上非法采砂,其面积超过20亩。正镶白旗********大队执法股股长王某某和综合执法股股长吉某某向********大队队长巴某某报告,建议将陈某某非法采砂案通过正镶白旗生态保护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分管副队长乌某某同意并在移送案卷上签了字。陈某某请托巴某某让其关照此案,巴某某将********大队执法股股长王某某的电话告知陈某某,并告诉陈某某向王某某表示表示,解释清楚,不要让他们有想法。巴某某为关照陈某某,不同意在移送陈某某非法采砂案的卷宗上签字,致使该案在2018年10月,多伦县监察委员会对巴某某进行调查时其才签字由正镶白旗生态保护局和正镶白旗国土资源局共同移送正镶白旗公安局。
巴达拉呼因上述关照陈某某的事向其索要感谢费。
2017年9月6日11时30分,巴某某与陈某某通电话说:“天天给你担着责任,现在风声这么紧,天天就拿一两万打发啥意思,到处滥挖滥采,咱哥俩在这弄(巴某某与正镶白旗****局吉某某),你他妈的屁也不放。”陈某某回答:“但是他钱没给(国道***线建设项目部史经理),他给了钱咱哥几个一分就完事了嘛,钱一到我第一个给你打电话哥,我一直和你说这个事嘛,他一直没给嘛,放心吧哥。”
2017年09月15日 11时45分,巴某某与陈某某通电话说:“反正是你弄个合适的理由啥的(陈某某非法采砂案),乔某某意思我们**大队不管吧,他意思利用这个机会弄一下,正好和检察院配合想好好弄一下,我们不动手,执法大队不管,他们也没招就想出地这么个招,我刚和额某某你们都说了,弟兄们别误会嘛,好象我后头拍你们似的咋的回事,交检察院了,没有这回事啊。”
2017年10月1日16时47分,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转账给巴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说:“哥,祝你节日快乐”,巴某某于2017年10月1日16时54分,将陈某某微信转账的人民币3000元收下,回复:“谢谢兄弟,也祝你和家人节日快乐。”
2018年3月5日9时23分,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依次是2万元、2万元、1万元,共计将5万元人民币转账给巴某某;2018年3月5日10时09分,巴某某通过微信将其索取的陈某某的5万元人民币收下。
2018年3月6日,巴某某将其中的49600元人民币提现至本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179919100********),剩余人民币留存在本人手机微信账户。
巴某某在收到陈某某的5.3万元人民币后,于2018年3月8日9时32分,给陈某某发微信索要正镶白旗****局吉某某的好处费,内容为“兄弟,你给吉哥打电话说一下,给他的5万什么时候给他,他最近紧的,估计他不好意思和你说,要不我拿上,他没拿,怕兄弟之间有什么想法,如有办法先给他解决点,听说他连孩子的压岁钱都输了。”
2018年11月29日,巴某某主动将索取的陈某某款项中的5万元退回到中共多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巴某某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陈某某的手机照片(鉴定意见书内);2.书证:户籍证明、正蓝旗公安局办理“额某某等人集团犯罪案件”中涉及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报告、账户交易明细、陈某某非法破坏草原案件卷宗、正镶白旗信用联社结算业务申请书、关于巴某某坦白、退赃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哈某某非法买卖草原案卷宗、入党志愿书、干部履历表、中共正镶白旗委员会文件(白党干字【2018】**号)、中共正镶白旗委组织部文件(正党组干字【2015】**号)、正镶白旗人民政府文件(白政字【2012】**号、【2015】**号)、正镶白旗监察委员会文件(白监【2018】**号)、干部任免审批表5张、正镶白旗组织部证明1份、情况说明5份、关于国道*** 线选场取料情况的说明、正镶白旗国土资源局证明、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国道*** 线***至***段公路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文件;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吉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忏悔书和悔过书;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2018 】鉴字第011 号、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资质证明2份;6. 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24张;7.手机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手机短信息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利用其正镶白旗********大队队长和正镶白旗政府责令其负责为正镶白旗国道***线****至***段公路建设选定山皮石取料场的职务便利条件,关照陈某某非法采砂案件,为其指定国道***建设项目部二标段采购山皮石工程,并承诺如陈某某因采购山皮石工程被骗,巴某某出面为其向国道***建设项目部二标段史经理索要采购山皮石工程款。为此,索取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陈某某人民币5.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博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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