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巴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商城县冯店乡郭店村四路湾山上猎捕1只约0.3斤重的黄缘闭壳龟,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后该龟被黄某某以27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巴某甲,巴某甲又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只龟出售给明某某(另案处理),后该龟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在明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经国家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龟为黄缘闭壳龟。被告人巴某甲于2019年11月9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11月16日将其违法所得3000元上交至商城县森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前科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退赃发票、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明某某、卢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巴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甲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缘闭壳龟又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锐
检察官助理:胡雪妮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计171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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