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57********,汉族,文盲,务农, 住河南省**县**镇**村**号。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4年11月9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巴某某来到民权县花园乡花南村,翻墙进入该村村民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偷走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的六扇木门、两个床头柜、三扇衣柜门、一个黑色双肩包、一个粉色包、一口锅、几个瓦碗及化妆品若干。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六扇木门、两个床头柜、三扇衣柜门、一个黑色双肩包、及化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14元。追回的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巴某某又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扇木门、两个床头柜、三扇衣柜门、一个黑色双肩包、一个粉色包、化妆品若干;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巴某某户籍信息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逻岗派出所证明、领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李某甲、翟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以上证据均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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