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巴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86********,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07月30日北京时间12时许,被告人巴某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区**路**果蔬店内,被告人巴某趁被害人席某某熟睡将放置在床上的一部价值450元的,《**》牌,型号:Note4X 手机盗取,犯罪嫌疑人巴某将盗取的**拿到**路**小区下面的《**汽车保养店》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汽车保养店员工瓦某。破案后,赃物追回。
2 . 2019年11月05日北京时间凌晨3时许,被告人巴某与买某(另处理)俩人以盗窃为目的,前往**区**广场**家电旁工地宿舍,被告人买某负责放风,被告人巴某进入被害人薛某睡觉房间,趁被害人薛某熟睡将其一部价格480元的蓝色OPPO A5手机盗走,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巴某将盗取的OPPO A5手机拿到**路**手机市场前面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买卖二手手机男子。
3. 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巴某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区**路**养生馆,趁养生馆大厅没人,将被害人时某放置大厅桌子上的黄色女士包里面的2400元现金盗走,犯罪嫌疑人巴某盗取的2400元现金独自一个人挥霍花完。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的户口证明。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银行清单; 4. 受害人报案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被告人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比亚·吐尔逊
(院印)
2020年0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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