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巴某某,曾用名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281986********藏族,文盲,务农,西藏山南市洛扎县人,现住西藏洛扎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经洛扎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我院决定对被告人巴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同日由洛扎县边巴边境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洛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1日至8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0日至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巴某某从*****部队**分队北面堑壕进入部队院内从室外晾衣杆窃得一些军用衣裤和一个弹袋,后原路返回将窃得的物品藏匿于一辆报废的白色130小型货车车厢底下;随后又从北面堑壕进入部队院内从室内晾衣室窃得一些军用衣裤、军用冬靴、一把铁锹,又原路返回将窃得的物品藏匿于报废的白色130小型货车车厢底下;同日3时许,被告人再次从北面堑壕进入部队院内从室内晾衣室窃得一套军用衣裤后进入后勤住宿区值班室窃得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鼠标、一把折叠刀,离开后勤住宿区进入士兵宿舍区五班宿舍内窃得一条软云烟牌香烟,后原路返回将窃得的一条软云烟牌香烟中的两包藏匿于报废的白色130小型货车车厢底下,剩余的八包香烟装进自己的衣裤兜内徒步前往**寺方向,将窃得的笔记本电脑、鼠标、一套军用衣裤藏匿于提吉村委会对面的一间空房内。之后,被告人巴某某徒步前往边巴乡人民政府方向,途中潜入被害人次某某所住板房内,趁被害人熟睡,便将正在充电的三星牌手机盗走。被盗军用衣裤、弹袋、军用冬靴、铁锹、笔记本电脑、鼠标、折叠刀、软云烟牌香烟经西藏洛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830元整(壹仟捌佰叁拾元整)。
2020年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巴某某在边巴乡雪玛村三叉路口被洛扎县边巴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赃物均已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西藏洛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旦某某、益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董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巴某某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觉昂曲珍
书记员:桑 吉
二0二0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西藏洛扎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