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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巴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8**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8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巴某某伙同肖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在盘州市**镇**村**组钱某某家牛圈门前的院坝内盗窃一条黑色土狗。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620元。

2、2017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巴某某伙同肖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在盘州市**镇**村**组刘某某家房屋前的院坝内盗窃一条黑色土狗。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620元。

3、2017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巴某某伙同肖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在盘州市**镇**村**组何某某家养鸡场门前的院坝内盗窃二条黑色土狗。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1033元。

4、2017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肖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在盘州市**镇**村**组路某某家门前盗窃一条黑色土狗。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620元。

5、2017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巴某某伙同肖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在盘州市**镇**村**组李某乙家石棉瓦房猪圈内盗窃一条黑色土狗。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723元。

6、2017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巴某某伙同肖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在盘州市**镇**村**组彭某某家门前院坝内盗窃一条土狗。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5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肖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钱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路某某、李某乙、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价认字[2020]148号;6、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价值人民币413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有进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巴某某羁押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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